政府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经选择的专业项目管理单位去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以海南省2019年年底修订出台的《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例,供大家了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运作过程: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将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委托给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的管理模式。
代建制项目的适用条件
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可实行代建制。
代建单位的选取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代建单位,再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的内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单位,不得同时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代建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项目单位的权利义务
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项目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代建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审核并汇总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
(四)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组织项目移交手续;
(七)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八)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九)项目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批准的内容实施。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二)协调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工作,及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协调组织施工图设计和优化工作,实行限额设计,以及项目预算编制和制定工程量清单,核实施工设计内容和规模及预算是否超过批准建设的内容和规模及概算。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协助开展施工,并协助做好相关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
(四)受项目单位委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组织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投标和中标合同等情况报项目单位备案;
(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
(六)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
(七)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组织项目移交手续;
(八)受项目单位委托,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单位的利益;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代建制项目合同管理
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可根据代建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信用等情况,要求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签订合同时,代建单位必须向项目单位提交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当在满足移交接管相关条件后及时提请项目单位组织移交程序。
代建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等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负有责任的施工等相关单位承担。
由于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有结余资金且满足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等原因,造成项目的损失,经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单位向代建单位进行追偿。
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八、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分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难以明确识别会计核算主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关于代建制项目的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资产,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关于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1)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款时,按照拨付的款项金额,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3)确认代建管理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待摊投资”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4)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单位转来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确认入账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结算、确认代建费或竣工决算时涉及补付资金的,应当在确认在建工程的同时,按照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关于代建单位的账务处理
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设置“1615代建项目”一级科目,并与建设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资金资源消耗情况;同时,在“代建项目”科目下设置“代建项目转出”明细科目,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将代建项目的成本转出,体现在建设单位相应“在建工程”账上。年末,“代建项目”科目应无余额。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项目资金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或发生其他耗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累计折旧”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4)确认代建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5)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项目未转出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工程竣工决算时收到补付资金的,按照补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目。
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尚未登记应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确定的建设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代建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已将代建项目登记为在建工程的,应当按照“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做好在建工程入账的协调,确保在建工程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三)关于“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工程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待摊投资中有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还应当借记“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直接转入建设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转出的建设项目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先转入建设单位、再无偿划拨给其他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再按照无偿调拨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与资产调入方应当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工作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确保交付使用资产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四)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通过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